自“社区矫正”诞生以来,
“社会力量”相关元素就伴随其中,
特别是近年来,
“社会力量”一词频频出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那么,问题来了,
社会力量是什么?
社会力量参与的依据有哪些?
参与的内容或形式呢?
—社会力量的界定— “社会力量”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沃德提出的术语,指鼓动社会中众多成员采取社会行动,使社会发生变化的力量。 在我国,则有不同的表述: 壹 有学者认为,社会力量是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等等)。 贰 有学者认为,社会力量是指除党政机关以外,能够参与社会领域的各项公共事务,并能提供相关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笼统理解为“非政府”力量。
在社区矫正范畴: 吴宗宪教授认为,社会力量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总称。社会力量也可以称为‘社会资源’。在这些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中, 社会人力具有核心的地位。 2014年,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提及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 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也提到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 综合来看,我们认为,在社区矫正范畴中的社会力量,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所有力量和资源,其类型包括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居民群众、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等法人和自然人。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依据—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思想和罪犯再社会化思潮发展的选择, 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 可以说,“社区矫正”从诞生之日起, 就带有明显的社会属性。 【知识点】行刑社会化 虽然行刑社会化暂时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各国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般认为,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而应慎用监禁刑,尽可能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行刑社会化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教育刑理论、复归理论、刑事政策学、行刑经济化等。 ◆国际上的做法经验 社会化是国际刑事执行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 【知识点】联合国大会第45/110号决议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指出:“公众参与是一大资源,应作为改善接受非拘禁措施的罪犯与家庭及社区之间的联系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来加以鼓励。应用它来补充刑事司法的执行工作。应把公众参与视作为社区成员自身为保护社会作出贡献的一个机会。” (上图来源:网络) ◆我国的做法经验 在我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 【知识点】枫桥经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上图来源:网络) 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另外,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理念, 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社会力量参与的内容/形式— 在国外,一般由司法部门或专门成立的社区矫正机构, 具体来讲,不同类型的社会力量参与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例如: 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发挥其贴近社区矫正对象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利用社区资源,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有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就学指导及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的帮扶;开展社区矫正相关研究,推动理论与实践双促进、双提升。 志愿者: 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教育宣传、矫正帮扶等工作。 居民群众: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升法治意识,有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理性看待社区矫正对象,避免歧视和偏见,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 学习社区矫正相关知识,提升自助和助人能力,积极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责任和义务,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发挥“家”应有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 欲知详情,且听下回分解!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国际上社区矫正的通行做法,
在国外,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区资源,
加强犯罪人与社区的联系。
美英每年都招募大批志愿者、犯罪人亲属等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德国刑罚执行法明确规定,
执行机关应与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的个人和团体合作。
浙江省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创造出的“枫桥经验”,
其中就有发动和依靠群众帮扶刑满释放人员的经验。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就开始发挥作用;
此后,我国社区矫正历经扩大试点、全面试行、全面推进多个阶段,
而社区矫正工作也始终都坚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
并明确提出“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等,
从国家立法层面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二十大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社区矫正一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
而社会治理体系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显著特征。
以项目委托、允许私人运营、鼓励志愿服务等方式,
动员私营机构、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亲属等社会力量,
提供事先干预、心理、教育、就业、药物治疗及衣食住行等服务,
同时根据需要提供电子监控、日常监督等全程管理工作,
还参与社区矫正立法、决策、规划等工作。
在我国,
社会力量则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指导下,
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有一支较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力量,
因其具有角色的多重性、理论与方法的科学性等特点,
在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政策、解决社区矫正对象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支专业力量……
还是先看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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