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风飘白日,光景西驰流。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时间过得真快啊!
不知不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经正式施行三年了。
抚今追昔,时间往前倒推一点点,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
如果时间再往前倒推20年,2003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由此拉开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序幕,
也拉开了探索与创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帷幕。
那么,
社区矫正到底是什么?
其来源及发展历程又是如何?
上一回,小编跟大家唠了唠“我国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
今天,小编再唠唠“社区矫正的概念与起源”。
—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由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s或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直译而来,
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使用,
在欧洲、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亦称社区刑罚、社区制裁与措施、社区处遇、更生服务等。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社区矫正规定不一,
对社区矫正的理解和认知也存在很大差异,
所以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暂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不过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 最狭义的社区矫正定义
社区矫正是对社区刑罚的行刑与矫正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克服监狱监禁与矫正工作的缺陷与不足,
其“社区性”在于执行的刑罚本身就是开放式而非监禁性刑罚,
但不包括传统的缓刑、假释及附条件不起诉之类的措施,
具体的矫正措施仅限于经法院审判后的各种社区刑罚,
如社区服务、罚款、赔偿、家庭监禁等,
且不排除各个国家根据情况创设出新的开放性刑罚。
◆ 狭义的社区矫正定义
社区矫正就是非监禁的行刑与矫正活动,
其目的是矫正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我国多数学者采用这种观点,认为: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
这一类型定义将社区矫正定位为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活动,
仍只限于经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
包括了“社区刑罚”,
也包括了传统监禁性刑罚的变更执行方式,
如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广义的社区矫正定义
社区矫正是指刑事立法、司法和行政各个环节,
对罪犯采取的各种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与矫正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缓解监禁刑的弊端与经济压力。
这一类型的定义突出了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法院审判前和审判后都有相应的社区矫正适用。
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也极为广泛:
包括程序性的,如暂缓起诉、暂缓宣判等;
社区刑罚性的,如社区服务、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
附条件不执行的,如缓刑等;
监禁刑非监禁化变更性质的,如假释、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监外教育等。
◆ 最广义的社区矫正定义
社区矫正是在社区开展的各种制裁与措施的执行与矫正活动。
美国明尼苏达州1973年通过的《社区矫正法》,
将矫正范围扩及刑满释放人员;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广义的社区矫正,
不仅应当包括非监禁刑和监禁刑中适用在社区服刑的对象,
还应当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人员。
这一类型的定义将社区矫正定位为,
在社区实施的预防违法犯罪人员的所有措施,
不仅包括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刑满释放之前,
还包括判决之前和刑满释放之后的阶段。
其目的是将矫正工作向监狱行刑环节之前、之中和之后的延伸,
以更好地体现刑罚人道主义与教育矫正质量思想。
具体矫正措施也最为广泛,
包括对违法者的保护观察;
对犯罪者的暂缓起诉、暂缓宣判、附条件中止刑事诉讼程序,
以及罚款、赔偿、缓刑、社区服务等;
对被监禁者在执行中的假释、赦免等;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保安处分等。
—社区矫正的来源及发展—
正如“社区矫正”是由英文直译而来,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
18世纪中后期,监狱改造罪犯的弊端凸显,
一方面,监狱人满为患,费用高昂,交叉感染;
另一方面,犯人从监狱释放出来难以融入社会,
重新犯罪现象突出。
基于对监狱刑罚负面效应的反思,
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慎用监禁刑,
尽可能采用非监禁刑措施作为替代的刑罚思想,
假释、缓刑等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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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制度
国外假释制度源于对监狱制度的改革完善。
目前也是各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美国和英国,
人们通常把麦克诺基和克罗夫顿看作是假释制度的创始人。
而在欧洲大陆,人们把马尔桑古看作是假释之父。
【人物】麦克诺基
麦克诺基是19世纪英国刑罚改革家,在受命管理澳大利亚诺福克岛上的流放犯人时,他推行一种激励记分制度,犯人通过劳动和良好的表现获得分数,分数积累到一定数量可以拿到释放证,重获自由。
【人物】克罗夫顿
克罗夫顿是19世纪英国监狱改革家,他受麦克诺基记分制度启发,对释放证制度进行完善,设置中间监狱阶段,使犯人在释放前有一个半自由的过渡期,白天可以到社会上工作,晚上回监狱报告情况并住在监舍。经过中间阶段的考察,合格者发给假释证书,予以假释;假释后罪犯需要每个月向警察提交一份行为表现报告;警察会帮助假释犯寻找工作并监督他们的日常工作。
【人物】马尔桑吉
马尔桑吉是19世纪法国刑罚改革家,其假释制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假释阶段,犯人白天在外面工作,晚上住在监狱,其目的在于让犯人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做好准备;第二个阶段是附条件释放,罪犯在假释官的监督之下,并由假释官给予指导、帮助和约束。
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
1790年,英属殖民地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行政长官菲利普尝试附条件释放罪犯,成为假释制度的雏形。
1840年,澳大利亚诺福克监狱长亚历山大·麦克诺基提出“狱门最终由罪犯自己启动”的著名矫正理念,并将假释作为其推行的累进处遇制的一部分,假释制度正式出现。
1851年,《英吉利监禁劳役法》通过和实施,澳大利亚议会采纳麦克诺基的假释制度。
1853年,英国废除流刑后,假释制度传入英国本土,在爱尔兰由克罗夫顿创立“爱尔兰制”,标志着现代假释制度的最终确立。
1876年,美国纽约州制定《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既是第一个关于不定期刑的立法,也是第一个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
◆ 缓刑制度
国外缓刑制度产生于美国鞋匠约翰·奥古斯塔斯的保释尝试。
【人物】奥古斯塔斯
1841年,奥古斯塔斯申请作为一名酗酒青年的“善行保证人”,并成功帮助青年成为一个滴酒不沾、守法勤劳的好公民。之后,奥古斯塔斯经常给被告人提供保释,为他们找工作、提供住宿,并向法庭报告犯人的行为表现。到1859年奥古斯塔斯去世时,他以个人名义保释监督过的2000名违法者中只有10人违反保释规定。奥古斯塔斯因此被载入美国法律史册,并被誉为“缓刑之父”。
缓刑制度的发展历程
1841年,鞋匠约翰·奥古斯塔斯开始救助一名酗酒青年的缓刑(保释)实践,促成缓刑的诞生,被誉为“现代缓刑之父”。
1869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通过《缓刑法》,开始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
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保护观察法》,把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到一般罪犯。
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罚制度予以推广。
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缓刑法》,授权联邦法院适用缓刑。
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西方国家在行刑理念和实践上发生重大变化,开始由以监禁刑为主进入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的时代。
1973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在保留适用监禁刑的同时,
越来越倾向于社区矫正的适用。
在许多国家,
适用社区矫正人数占全部罪犯人数的50%以上,
有的国家甚至达到80%。
可以说,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
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
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
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
社区矫正因此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
也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
虽然过去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
但是,我国的刑罚制度中,
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
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
而我国社区矫正的具体实践,
从2003年开始试点,
2005年扩大试点,
2009年全面试行,
2014年全面推进,
2019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至今已有20年,
社区矫正也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
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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